问题 | 由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是否无效 |
释义 |
1、 在中国合同法中,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是否被视为无效合同,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尚不清楚,但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同意解除的,本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修改或解除下列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 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危险的手段,使另一方违背其真实意图订立合同,受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对合同的重大误解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将销售合同误解为礼品合同,必然会改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违反合同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应该是一种重大误解对另一方的误解。在立即解决或没有个人性质的合同中,对另一方的误解通常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o不同的特定当事人。但是,在基于当事人信用的合同(信托、委托、存款和信用)、基于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的合同(如礼品和免费贷款)或基于当事人特定技能的合同(如履约和加工合同)中,对方的误解显然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如果冰箱被误解为冰箱。因为对标的物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物本身的误解,这将导致合同目的的失败,并导致误解受到严重影响这应该属于一个重大的误解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将赝品视为真品,将合金视为纯金是一个重大误解。然而,只有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用途的误解才不是一个重大误解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上述误解对误解造成重大损失,则应归类为重大误解。如果上述误解没有对误解造成重大损失,则不属于重大误解误解 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的构成要件为: (1)当事人主观上是恶意的,即明知或明知其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串通是指相互串通和串通,使当事人能够就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和结果达成一致,从而实现共同目的。在就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同意:o相互合作或共同实施合同法双方串通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是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不禁止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获取利益但是,如果双方都在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法律将予以干预。3.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瞒行为,是指双方掩盖其真正的非法目的目的实施合法行为,或行为形式合法,内容违法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合同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社会和公共利益"可用于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目的和内容上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的修订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 上述知识是次要编辑对“重大误解和无效合同”的理解“在中国的合同法中,由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并不明确,但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修改或撤销合同。如果法院同意撤销,合同无效。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在互联网上寻求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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