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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的订立权期满后能否撤销
释义

首先,撤销行为是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本身是形成权
    

从权利归属的角度来看,在行使形成权后,如果可以行使另一个形成权来撤销先前的形成权,其次,形成权本身的性质是不可撤销的,形成权一旦行使,就会产生相应的后果。合法和适当的行使,造成法律后果;非法和不当行使,造成非法后果。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都会产生相应的后果。第三,从后果的角度来看,形成权也不允许债权人单方面撤销形成权。行使形成权的后果不超过两个:第一,如果形成权的行使合法且适当,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会产生后果;二是违法不当行使,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变更的后果,但对于第一种后果,对权利相对人的损害有赔偿或者根据请求继续履行责任
    

,由于相应的变更后果已经发生,且时间不可逆转,债权人只能接受,不再享有撤销权。对于第二种后果,形成权行使不当,由于其行使不当,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该权利的相对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和损害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请求经济赔偿时,即使债权人主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拒绝。此外,继续履行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案例:
    

李先生在一家上市公司工作。自1996年起,李先生一直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3年12月31日到期。2003年10月,该公司以违反纪律为由解雇了李先生。李先生拒绝接受,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解雇通知,并要求经济补偿。谁知道呢,仲裁已经进行了四个多月了。2004年1月16日,公司通过EMS向李先生发送了撤销解雇决定的通知。同时,它还向李先生发出了终止合同的通知,称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03年12月31日到期。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继续履行合同关系,因此通知李先生合同已终止。不久,仲裁再次开庭。在法庭上,公司提交了终止合同通知和撤销决定作为证据。结果,仲裁在几天内作出了裁决。据称,由于该公司撤销了解雇决定,因此本案争议的主题不存在。因此,李先生败诉,没有给予任何赔偿。李先生拒绝并提起诉讼。本案正在审理中
    

本案结论:
    

1。如上所述,公司无权单方面撤销解雇决定,因为公司行使的权利的性质是组建权,公司无权单方面撤销解雇决定。此外,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撤销解雇决定具有明显的恶意。当时,双方都在仲裁期内(当然,仲裁期明显超过了,超过的原因往往是案件以外的因素,暂不讨论)。为了逃避责任,降低败诉的风险,公司故意利用合同期限达到仲裁结束前的时间撤销解雇决定。其撤销的目的在于规避自身责任,降低败诉风险。民法有一个基本理论,即利用法律形式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是无效行为。根据这一理论,即使公司的撤销行为是合法的,由于其目的本身是非法的,该行为本身也是无效的。公司终止合同的决定无效
    

如上所述,由于双方之间的解雇决定尚未撤销,公司发出的终止合同的决定自然没有事实依据,因此该决定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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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