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支付补偿金 |
释义 |
分析 根据工人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不足六个月,应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劳动法和《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1995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上述两种方法的规定在计算经济黄金年度限额时略有不同,应根据《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分段计算:“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因此,从1996年9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李的工作年限为11年零4个月。根据规定,他应获得1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李先生工作了七年零一个月。根据规定,他应获得7.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案例 员工李先生于1996年9月1日受雇于B企业,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明确同意他的工作是部门经理。2014年12月31日,B企业因2014年12月31日停产,B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与李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于2015年1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李先生在B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18.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李先生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但对经济补偿的计算提出异议,并认为B企业应支付其19.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李先生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综上所述,B企业应向李支付12+7.5=19.5个月的工资作为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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