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什么 |
释义 |
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什么?第一种是以订立合同为借口恶意谈判。所谓“借款”是指无意与对方订立合同。与对方谈判只是损害对方利益的借口。这里所说的“恶意”,是指以协商、谈判为借口,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没有主观协商意图;二是行为人具有对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类缔约过失的核心要素 (1)欺诈者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者客观地实施欺诈 第三种类型是披露或不当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向他人披露商业秘密,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守秘密的情况下,向特定人和少数人披露商业秘密,以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当然,其披露违背了债权人的意图。所谓不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商业秘密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的,是指直接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或者非法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或者状态。无论行为人是否获得一定的利益,都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类是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就是说,它包括除前三种情况之外的违反合同前义务的情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往往不履行其通知、协助、通知、照管和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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