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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终止吗
释义

案件简介:
    

李女士是一家服装店的工人,自1970年以来一直在服装店工作。1995年6月,当双方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李女士已经超过42岁。这家服装店只同意与李女士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理由是有更多的病假。李女士建议:我的使用寿命长,退休年龄不到10年。根据国家规定,我应该签署一份不限成员名额的劳动案件摘要:
    

李女士是一家服装店的工人,自1970年以来一直在服装店工作。1995年6月,当双方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李女士已经超过42岁。这家服装店只是以请更多病假为由同意与李女士签订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李女士说:“我的使用寿命长,退休年龄不到10年。根据国家规定,我应该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时,服装店向李女士承诺:“你们都是老员工。三年期满后,该单位将不会忽视你,并在那时继续。“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1998年5月,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服装店通知李女士,该单位已由国有企业转变为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定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李女士续签劳动合同。对此,李女士不服,于1998年6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要求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评析:
    

本案涉及三个问题:第一,是否有期限。由于双方签署了劳合社,该服装店承诺在合同到期后续签合同。因此,验收时的效果从服装店明确通知李女士不续签合同时开始计算。李女士在本案中的上诉未超过《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60天上诉期限;2、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第条,“如果工人连续工作超过10年(含10年)自法定退休年龄起未满10年,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关于进一步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的通知》(中联工发[1996]134号)第2条原北京市劳动局发布规定:“自1995年1月1日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以来,如果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并应其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执行《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京劳发[1995]118号)企业应当主动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因上述情形未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李女士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并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向服装店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因此服装店应与李女士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服装店改制后,仅企业性质发生变化,但企业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仍受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服装店认为:企业改制后,没有主管部门,董事会的权力高于一切,这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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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