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续签劳动合同有什么误解 |
释义 |
误解之一: 不续订劳动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 案例:田先生是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员工。2011年9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12月26日下午,田先生在施工现场工作时被高空坠落的铁皮砸伤,被认定为9级残疾。之后,田先生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公司认为未续签合同即终止劳动关系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且原用人单位不反对,则视为双方同意按原条款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见,劳动关系的事实是法律所承认的。田先生应享受工伤待遇 神话2: 如果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终止 案例:张先生与一家物流公司签订的三年劳动合同于2012年1月5日到期。但是,公司没有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通知他终止劳动合同,而是在1月4日突然通知张,他不会与他续签合同。张某要求公司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对吧 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张某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理由是在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不支持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员或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后终止劳动合同。当合同到期和劳动关系终止时,情况并非如此。因此,如果张和他的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到期后不得续签,则应提前30天通知,也可以不提前通知,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双方必须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前通知 神话3: 如果你在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高先生与他的公司签订了一份3年的劳动合同,但在11月10日到期后没有续签,2011年2月10日,公司提议终止与高先生的合同。高先生要求公司赔偿该期间(3个月)的双倍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不反对的,视为双方同意按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或者续签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上述解释和规定明确了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在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且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由于“视为续签劳动合同”,自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因为法律规定,“如果雇主自雇佣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一年未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向工人支付两倍的月工资”。可见,本法所强调的“就业日期”是指劳动关系成立的日期。由于是劳动关系成立之日,应指首次订立劳动合同,不明确包括劳动合同续签。因此,高先生不能主张支付“双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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