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签的处理 |
释义 |
刘先生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多年。公司只与刘先生签订了一次三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双方虽然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仍保持原有的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刘先生听说劳动法律法规:只要他连续工作超过十年,雇主应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刘先生特别注意自己连续工作的年限。有一天,刘先生算了算,他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了十年,于是他咨询了公司领导,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领导认为公司后续运营中存在一些问题,目前与刘先生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困难,但表示:由于疏忽,多年未与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长期处于非合同状态。现在他们愿意立即与刘先生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刘先生不同意,坚持要求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经过多次协商,双方仍各执一词,合同续签问题暂时难以确定 一个月后,公司发现刘先生仍坚持无固定期限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书面通知刘先生:如果刘先生在一周内没有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只能按照规定通知刘先生终止劳动关系。收到公司通知后,刘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理由: 刘先生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他在公司连续工作超过10年,雇主应与他本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经协商一致。公司只同意与刘先生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果谈判失败,,公司可以根据规定提前终止劳动关系 评论和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先生在无劳动合同工作十年后是否可以无固定期限续签合同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订立(包括续签)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那么,如何确定未签订(或协商不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的性质呢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7条规定:应当订立但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双方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条件,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由于“应订立但不订立”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的期限不确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0条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条款规定了双方终止实际劳动关系的期限 如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工人连续工作超过10年,用人单位能否根据前条规定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建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保障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合同(二)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不得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10年以上,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状态,且用人单位未按照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在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出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未订立,但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状态。此时,用人单位未通知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规定。以前,劳动者提出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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