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家事代理权 |
释义 |
一、什么是家事代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这就是法律上的夫妻家事代理权。夫妻家事代理权,是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二、夫妻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般而言,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便是夫妻双方,不论夫妻双方采用何种财产所有制,夫妻双方都享有这种法定的家事代理权。那么事实婚姻、非法同居者是否享有家事代理权? 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家事代理权只存在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则不能互享此代理权。也有学者认为事实婚姻虽然缺乏法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但男女双方却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组成实际生活家庭,群众亦认其为婚姻关系,彼此之间具有法定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 因维持家庭生计,男女一方为日常家务而常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此时第三人从外部难以认知该同居男女究竟为法定夫妻身份,还是事实夫妻身份。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促进交易安全,对于事实夫妻应予以准用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对于同居男女,因不具备夫妻生活的内容,且第三人也不认其为夫妻,则不应适用家事代理权的规定。笔者认为,在我国婚姻法修订之后,事实婚姻已经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它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事实婚姻的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确切的人身关系。 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与非婚同居一样,因欠缺结婚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无论是事实婚姻还是非婚同居,虽然男女双方为了共同生活的目的需要从事一定的日常法律行为,但不宜采用夫妻家事代理权这一以婚姻为前提的代理制度。当男女一方因日常法律行为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后,完全可以运用表见代理制度加以解决,可根据另一方是否具有过失来判定是否需要由双方承担法律行为的后果。因此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只能为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则不能互享此代理权。 三、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权利范围 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应以日常家事为限,但对于日常家事的范围,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德国民法典》第1357条规定:“婚姻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处理使家庭的生活需求得到适当满足并且其效力也及于婚姻对方的事务。婚姻双方均通过此种事务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如果根据情况得出另外的结论则除外。”其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是家庭的生活需求得到适当满足。《法国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订立旨在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和子女教育的合同。夫妻一方依此缔结的债务对另一方有连带约束力。”其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是家庭日常生活和子女的教育。英美法系国家家事代理是“由于同居而产生的代理”,其范围限于购买生活必需品。此“生活必需品”不仅限于生存所必需的衣食,还包括“与家庭地位和夫妻财产相适应的,有益于健康和心情愉快的必需品。”有时,珠宝、昂贵的家具等都可作为生活必需品。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什么是家事代理权的信息,由上可知,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的就属于家事代理权。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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