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能否经常出差作为不及时续签合同的理由 |
释义 |
在办理辞职交接时,朱小姐提出她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7月19日到期。从那以后,公司半年没有与她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她的双倍工资。不过,公司认为,自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已敦促朱小姐尽快完成续签。然而,由于朱小姐工作繁忙,出差频繁,续约被推迟,并逐渐被遗忘。朱小姐应承担疏忽的责任,公司不应赔偿她两倍的工资。双方各执一词,陷入僵局,于是在第三方的帮助下,他们来到Sida劳动争议调解援助中心协调此事。luba.com的编辑接待了雇主和雇员,并仔细了解了情况。朱小姐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0年7月19日到期。从那时起,没有新的劳动合同续签,但朱小姐仍然按照约定的报酬继续在s公司工作。到目前为止,双方已确认这六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然本公司认为其已履行催促和提醒义务,但无实质性书面文件证明。它只说它在7月份口头询问了朱小姐,然后朱小姐开始出差。luba.com的编辑向双方解释说,尽管她在这段时间内回到了上海,但公司没有再次询问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问题的指导意见,可以看出:① 劳动者已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并建立劳动关系,但双方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② 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充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起薪时间为自雇佣之日起一个月的第二天,截止日期为书面劳动合同补充前一天。但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履行了诚信义务,经书面通知,因不可抗力、事故等非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即不必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员工拒绝签字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③ 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录用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第一日止,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自雇佣之日起一年内,应被视为已与员工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朱小姐的情况下,应立即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明显未履行诚信义务,未书面通知其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并告知其逾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同时,朱小姐一直按照合同履行劳动义务,没有拒绝签订或想终止劳动合同。因此,从最后一份合同到期后一个月的第二天起,公司应每月向朱小姐支付两倍的工资 听了luba.com总编辑耐心的解释后,公司终于意识到这确实是在人事管理上的疏忽。朱小姐即将失业,这将对她的心理和未来的职业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公司同意在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朱小姐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警告,未来的管理将更加严格,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等各项人事管理制度和日常操作 作为书面文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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