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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合伙债务应如何承担
释义

个人合伙债务应如何承担
    

对合伙人而言,如果个人债务和合伙债务并存,原则上应适用“双重优先”原则:即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用于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还款后有剩余财产的,按照各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分别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相反,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后如有剩余,,用于偿还合伙企业债务
    

新合伙人享有与其他合伙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入伙前已经存在但尚未清偿的债务,新合伙人应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退伙人在退伙前仍应承担清偿原合伙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债务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应对原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自己的财产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应当先以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性质属于补充责任,合伙企业债务的债权人应当首先从合伙企业财产中请求赔偿;只有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它才应向每个合伙人要求赔偿
    

无论是合伙企业还是个人合伙企业,它对外部(即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是指责任不限于出资额;“连带”是指每个合伙人应对所有合伙企业债务负责,债权人可自行选择要求所有、部分或个别合伙人偿还债务,被要求的合伙人应偿还所有合伙企业债务,不得以其自身股份为由拒绝,无论是合伙企业还是个人合伙企业,其内部(即合伙人之间)为股份债务。合伙人因连带责任清偿的债务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股份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本协议约定,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债务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
    

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的损益,由合伙人按照本法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未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应当首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四十条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以外的财产,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清偿。合伙人因连带责任支付的金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金额的,他们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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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