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合伙制度对合伙企业的司法解释有何影响 |
释义 |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以下简称《新合伙法》)将于2007年6月1日生效。新《合伙法》的一个重大突破是参照国际立法首次在中国法律中引入并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在合伙企业中,一些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一些合伙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这一有限合伙制度的建立,特别是该法律的生效和实施,无疑将对最高法院在1990年代后就合同的效力作出的一些司法解释产生影响:一些合资合同最初被视为“合资,但实际贷款”并包含“最低担保条款”“,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合作建房合同委托理财合同等应在新的制度理念下重新审视。因此,最高法院似乎在清理这些司法解释,以免与新的法律规定和规定的精神相冲突,进而影响经济的快速发展,然后重点介绍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最高法院对具有“有限合伙”性质的商事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最后建议最高法院重新审查上述司法解释,新《合伙法》首次引入并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发展而来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英国早在1907年就颁布了《有限合伙法》,确立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形式。在美国,有限合伙也是一种广泛使用的商业组织形式。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有限合伙是以合资企业的形式出现的。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无限合伙人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不能直接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就其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 有限合伙结合了普通合伙和公司的优势。特别是与普通合伙相比,允许投资者以有限责任的形式参与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免除了投资者对无限责任的担忧,有利于吸引投资。由于有限合伙的上述特点,在实践中为资本与智力的结合提供了便利的组织形式。也就是说,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高科技项目。同样,为了适应和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企业组织形式,作为对《合伙法》最重大、最实质性的修改,新《合伙法》引入并确立了“有限合伙”第一次参照国际立法将该制度纳入中国法律:新合伙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本法还包括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有限合伙协议中规定的事项以及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范围的专门章节,明确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的接纳和退出以及有限合伙人死亡或终止后的继承。“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制度的建立无疑为中国有限责任合伙公司企业的良性运行奠定了法律基础,促进了新经济背景下民营投资、风险投资等行业的发展。事实上,早在1997年《合伙法》立法时,《合伙法》草案就有关于有限合伙制的专门章节,但当时通过的是“没有有限合伙的商业惯例,也没有有限合伙的要求”被删除。那么,中国以前真的没有有限合伙的商业惯例,也没有有限合伙的制度要求吗?回顾《民法通则》实施后,我国经济生活中实际上存在着大量基于有限合伙合同的有限合伙经营实践。不幸的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甚至与当时的法律规定相冲突,这些新兴的有限合伙企业商业惯例几乎无一例外地被司法机关否定。 II。《民法通则》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后早期规范民事法律行为的立法之一,《民法通则》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根据协议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作经营,共同工作。“这就是所谓的普通合伙制。普通合伙的实质是全体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显然,《民法通则》中“个人合伙”的定义不包括“有限合伙”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但同意参与分享剩余利润的,视为合伙人。这项规定显然指出,在实践中,一些合伙人只提供资金和技术,而不参与业务,但这仍然被视为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强调其应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而不是像从事商业活动的合伙人那样承担有限责任。这一解释仍然没有触及有限合伙的本质。 然而,在当时以及此后的经济生活中,很明显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许多地区开展了具有有限合伙性质的实践或至少具有有限合伙性质的商业合同,以及企业改革。有限合伙的实践实际上已经萌芽,包括但不限于: 1.具有有限合伙人性质的企业合资企业《民法通则》除合伙外,还规定了法人型、合伙型、合作型三种合营模式(见《民法通则》第51条、第52条和第53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合资企业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裁决)由于当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推动,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国内企业和机构之间的各种形式的合资企业非常流行。例如,合资办厂、合资贸易,甚至合资走私汽车e合资企业合同当时,除了设立具有法人性质的合资企业外,还有许多合同和合伙制合资企业的经营合同协议:合资企业的一方只提供资金,不参与经营,并同意享受固定回报,甚至一方承担无限责任,另一方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业合同符合有限合伙的本质,至少应该是有限合伙性质商业实践的萌芽房地产开发经营(合作大厦) 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企业之间,特别是企事业单位之间合作建房的商业实践非常普遍。在实践中,房地产的合作开发建设主要采取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在合作建房的商业实践中,许多合作建房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商负责开发和运营,并承担运营成本,以一方和双方的名义共同开发或建立独立的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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