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许经营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 |
释义 |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何确定特许经营权合同的履行地: 1,如果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按照交付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点;采用交货方式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采用自行交付方式的,交付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如果按照木材和煤炭的交付方式进行托运或交付,则装运地点应为履行合同的地点。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为准。在加工合同中,加工地应为合同的履行地,除非合同中就履行地达成协议。在财产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财产的使用地应为合同的履行地,除非合同中就履行地达成协议,投资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履行地不明确,如果支付了款项,则应在收款方所在地履行;交付房地产的,应当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应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关于销售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和第141条。其中,第61条、第62条为总则的规定,第141条为分则的规定 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应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相关合同的内容没有明确约定,且无法根据本法第61条确定,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支付价款的,应当在收款方所在地履行;交付房地产的,应当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其他目标应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标的物在约定地点交付时履行义务。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由第一承运人运输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将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的营业地。总之,销售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应首先经合同双方同意;如协议不明确或协议不明确,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果仍未达成补充协议,则应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如果无法通过上述渠道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则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I)合同法总则规定:,收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房地产的,以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其他目的,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合同法》第1章分则“买卖合同”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向第一承运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订立合同时出卖人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以上是如何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地点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商业经济合同。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加盟店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货币当事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他们访问luba.com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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