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劳动合同、服务期限和报酬的规定 |
释义 |
1、 《劳动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之一是,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特殊规定外,主要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也就是说,如果有法律,没有法律,没有协议,没有法律或协议,发生争议时应根据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可就雇主出资招聘、培训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工人的服务期限达成一致。” <条例中规定的三个条件,“雇主出资招聘、培训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尤其是“雇主出资”“这适用于被招聘的绝大多数员工,也适用于几乎所有人。也就是说,雇主可以要求所有雇员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约定服务期限的目的是防止员工随意更换工作。如果只规定了服务期而没有相应的补偿,如果员工因此违反了服务期,那么在规定服务期的同时,我们应该同意对违反服务期的早期跳槽进行补偿。 关于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的问题,提醒工人注意: 1。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来看,既然你同意对方的服务期义务,他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观点:一种是雇主应在工人遵守服务期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经济补偿,例如在每一年的服务期内给予一定数额的特别津贴。另一种是,雇主出资招聘、培训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三类工人的服务期协议和报酬的规定是由于上述三项,可以看出雇主已完成其义务,工人已享有其权利,因此,在规定服务期限时,雇主不必承担其他义务。 2。关于服务期的长短。因为条例没有规定服务期的长短(但试用期),因此,理论上,只要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只要时间短就可以。然而,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条例》第五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但劳动关系属于民事关系的范畴,不应违反“明显不公平”原则。明显的不公平“是一种非常明显的公平、正义和理性的丧失。例如,有一个单位规定,参加本单位资助培训并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再任职20年。违反规定的,赔偿20万元;具有中级职称满10年的,违规赔偿10万元。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公平”。第二,服务期越长,对雇主是否越有利?一般来说,雇主规定服务期是为了留住人才,防止人才随意转业。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单纯使用惩罚性薪酬来限制人才跳槽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它只适用于普通人才,不适用于高层次人才,尤其是顶尖人才。商定劳务期限的注意事项 1。从《劳动合同法》上述规定分析,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义务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的服务期义务相对应,同时兼顾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事实上,可以商定哪些培训费用?哪些培训费用不能就服务期限达成一致?这是雇主和工人共同关心的问题。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必须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雇主使用法定培训费对工人进行职业培训不能作为与工人商定服务期的条件。对用人单位而言,只有当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劳动者职业培训的规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并专门拨付资金为特定项目的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时,雇主能否与工人商定服务期 5。对于工人来说,如果他们的单位为培训提供特别资金,工人有义务向该单位作出更多的贡献。既然双方都有协议,双方都应该遵守协议。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律对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限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有规定,即违反服务期限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反合同的,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完成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事实上,这是对雇主培训费用的一种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履行服务期,必须提前拨付资金为员工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项培训或为员工提供相关的额外福利。此时,如果员工提前终止合同,违约金一般按服务期等分计算,按照劳动者履行的合同期限支付,即约定服务期为6年的,违约金为6万元,劳动者工作满3年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金3万元 以上内容是对本条标题问题的回答。劳动服务期一般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门培训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访问互联网上的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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