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方是否希望赔偿合同方在报价后失去的合作 |
释义 |
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届时,与《民法典》相抵触的条款将失效,并将在《民法典》生效前被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取代。 条款: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其中规定:“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1。以订立合同为借口恶意谈判;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3。当事人泄露或不当使用合同秘密订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还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因此,无需赔偿合同损失。 如果一方在谈判过程中报价,而双方最终不合作,但另一方泄露或不当使用所提供的报价,导致另一方利益损失,则应赔偿合同损失。 此外,双方未达成合作,但如果给无过错方造成固有利益损失,也应赔偿合同损失。相反,如果无过错方未遭受相应损失,则另一方不承担损失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规定:“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1。以订立合同为借口恶意谈判;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3。当事人泄露或不当使用在订立合同秘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信息; 4。还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读完这篇文章后,每个人都清楚这个问题。这在实践中也很常见。我们应该按照有关协议处理这个问题,或者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您需要从上述内容中了解更多信息。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luba.com上的专业律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