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特殊普通合伙 |
释义 |
特殊普通合伙是指向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作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设立。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必须注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词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仅适用于向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和技能、医学和医学知识和技能、会计知识和技能等)的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由于这些专业知识和技能通常由少数接受过专业知识教育和培训的人才掌握,在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知识、技能、职业道德和经验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们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声誉和管理模式没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的个人独立性非常强,因此,《合伙法》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如果一名或多名合伙人因其专业活动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债务,则其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不同。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即使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所有合伙人仍对外部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其他内部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但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如果个别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债务,无过错的其他合伙人不需要承担外部责任,债权人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 当然,如果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全体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的,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无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在对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外部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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