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工商户的实际合伙人是否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释义 |
【案情】 2003年12月26日,河南省博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陈某(2014年去世)签发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企业名为博爱县满头山**石材厂(以下简称**石材厂),从事石材开采和加工。2004年2月15日,原告陆某与陈某签署了一份合伙协议,共同经营**采石场。2004年4月22日,被告博爱县国土资源局为陈某颁发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2004年11月20日焦作**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采石场签订采矿权合并协议。2006年3月28日,**公司获得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30年。2015年12月5日,陆向博爱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为**采石场颁发新的采矿许可证,但被告拒绝签发。为此,陆川提起了行政诉讼 本案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原告卢作为**石材厂的实际合伙人,与被告的不作为有利害关系,因此原告卢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种意见是原告卢没有e诉讼主体资格 [评论] luba.com编辑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不得转让和继承 **采石场的营业执照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体经营,也可以自由经营伊莉。"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财产关系密切,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不得转让、继承。个体工商户需要变更经营者的,依照《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规定:“注销登记后,新经营者应当重新申请登记”.在本案中,陈作为在**采石场营业执照上注册的个体经营者,其个体经营者资格在其本人死亡时被废除。采矿许可证权利也不可转让和继承。《行政许可法》第70条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二)给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个人采矿权的法律性质应该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行政许可不得转让或继承。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在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个人采矿权持有人,陈的采矿权在他本人去世时被废除 3.原告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在本案中,陈作为在**采石场营业执照上注册的个体经营者和在采矿许可证上注册的个体采矿权持有人,如果他认为:t被告博爱县国土资源局的不作为侵犯了被告的采矿权。如果认为该行为侵犯了**石厂、作为注册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的其他权利,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以**石厂为部分向法院提起诉讼y,同时明确自己的方式。在他本人死亡的情况下,他的自营职业资格和采矿权已被废除。此时,其他人以**石材厂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厂显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他拥有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我希望这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困难的法律问题,并且您有任命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上有许多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服务,我们还支持在网上指定区域选择律师,我们都有相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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