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浅析小兴公司与防城港公司提单侵权纠纷案 |
释义 |
上诉人(原审原告):** <香港> < A/>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机构< < >防城港< A/>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 < <广西< A>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梧州分行1997年2月25日,**公司与**智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尿素购销合同,约定**公司以200美元/吨的单价向**公司供应2.8万吨尿素。根据合同,**公司还于1997年3月10日与广西防城港进出口公司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第六分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同意**公司向第六分公司供应2.8万吨尿素,单价为210.8美元/吨。价格术语为ciffo中国防城港,总金额为5902400美元。付款条件为需方在1997年3月19日前开立180天不可撤销的长期信用证。1997年4月3日,**公司租用“West*er”船将**公司供应的2.8万吨尿素运输至防城港。第三艘船签发的提单正本一式三份,并提交**公司接收。货物到达港口后,分公司6委托方城对外代理(实际为广西中外运)方城外贸有限公司的代理向海关申报并办理了9000吨尿素的清关手续。4月17日,中国第六支行和**农业银行分别向防城外贸有限公司代理人出具保函,确保尽快提交提单原件,并要求防城外贸有限公司代理人放行提货。4月18日至7月19日,方城外贸有限公司代理向六分公司发放货物共计9000吨。因为第六家分行没有颁发许可证和银行,所以也不允许开立信用证。为确保双方的利益,**公司于7月21日与第六分公司和**公司签订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约定甲方(第六分公司)必须为乙方(**公司)提供担保成本和采购价格按乙方成本价194美元/吨计算。甲方同意为其他货物开立信用证并贴现给**公司,作为尿素的付款转账给乙方,并已就信用证的开立时间、银行和金额达成一致。尿素付款必须全额贴现,最迟在8月15日前支付;乙方保证在7、8月份农业尿素销售季节结束后,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报关、清关工作;如果甲方未能执行上述规定,所有损失应由丙方(*)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由于没有进口许可证,方城外国代理商无法清关。1997年9月11日,防城港海关以货物逾期未报关为由收缴并出售“喜尔”,1998年6月12日,防城港外国代理人接到通知,在扣除税款和其他费用后,船上携带19245.8吨尿素,要求其通知收货人办理退款手续。但广西外运被要求通知收货人向海关提交货物的进口单证和配额证明。如果无法提交,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没收,并将价格上缴国库。1998年4月22日,**公司将提单交给**公司并转交给第六分公司,以便第六分公司向海关办理1.9万吨尿素的退款手续。同年11月**公司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分公司:要求法院确认其为“喜尔”全套正本提单持有人,海关出售“喜尔”,其中所含尿素余额16702311.55元19245.8吨归公司所有。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第六分公司确认**公司为“喜尔”为全套正本提单的所有人,提单项下剩余19245.8吨尿素16702311.55元归**公司所有。调解协议已生效。**公司于1999年6月1日签订了带有仲裁条款的销售合同,以收回9000吨尿素的付款。该诉讼已提交至南宁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驳回了南宁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从1998到2001,**公司每年都向香港法院和新加坡法院申请船舶扣押令,以确保本案的诉讼时效。2001年3月28日,**公司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持“喜尔”号提单正本,法院被要求确认,三名被告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放行货物的事实侵犯了**公司拥有的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一审法院认为,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一直向香港和新加坡法院申请提货提货船。因此,**公司对承运人负责,连带债务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不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公司是否为本案货物提单的唯一所有人,并有权根据提单的法律效力提起侵权诉讼的问题。本案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无正本提单货物的放行和交付法律关系,另一种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当货物到达香港时,**公司依法持有原始提单,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人。作为船务代理和理货员的方城外国代理未根据货物的原始提单将货物交付给第六分公司,这违反了国际贸易惯例。***中国农业银行向第六支行出具了在没有原始提单的情况下提货的保函,这也违反了国际惯例。但是**公司没有根据提单的物权,他向防城外国代理和**中国农业银行主张权利,但当他知道由于政策原因无法签发进口许可证时,银行被禁止开立信用证,而方城的外国代理人打开并放行了账单,他仍然作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所有人,在价格、付款条件和违约方面与柳芬公司处理货物,并签署了协议。特别是,付款方式从尿素的信用证付款改为向**公司提供其他货物的信用证贴现,表明**公司持有的提单不再具有所有权凭证的效力,而仅具有运输合同和货物交付证明的效力。此外,**公司还起诉第六分公司,要求第六分公司退还海关出售的19000多吨货物的货款。其行为表明,**公司承认第六分公司是提单项下货物的债权人。对第六支行有债权,可以依法要求第六支行支付。因此,**中国农业银行向防城外国代理商出具了保函,防城外国代理商根据业主第六分行的指示放行货物,这不构成对**公司的侵权。**公司声称,三名被告违反了提单,并根据提单要求赔偿,但不具有物权效力。根据提单要求支付9000吨尿素的索赔理由不成立,将不予支持。**本公司与第六分公司之间的付款纠纷应单独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手段取得财产的,自财产交付时起,财产所有权转移。”判决驳回**公司的主张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