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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南海”货损纠纷调解书
释义

根据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10月14日,“新南海”号从上海启航,成立了一个仲裁庭,由高赖先生和司卓先生担任仲裁员,冯祖先生担任首席仲裁员,1980年11月22日抵达汉堡。该船2号货舱底舱装载的100桶盐渍猪肠衣在汉堡卸货后被运往收货人的仓库。收货人发现猪壳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如腐烂、异味和变色,索赔损失金额为150456.20马克。发货人建议货物在装运前已经上海商检局检验,局方出具的检验证书表明,货物质量良好,出厂后在装货码头存放几天不会腐烂;在卸货港卸货后,将其运输至收货人仓库。当时,汉堡的平均温度为9摄氏度,不会对货物造成损坏;货物损坏的原因是,该船违反了提单中“货物存放在水线以下,远离加热地点”的要求,将货物装在双层油箱上,燃油必须加热,并在航行中多次加热油箱和泵油,导致货舱温度过高和货物损坏
    

该船建议在装运前一段时间制作上海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这无法证明货物在装运期间质量良好。如果货物存放在码头上,货物会在阳光直射下腐烂变质;货物存放在2号罐底罐的后翼上,该后翼位于左右压载舱下方,而不是油箱下方;加热油箱时,货油舱温度仅为30℃左右,不会造成货物损坏;这也可以解释为,22桶装有猪肠衣的盐渍羊肠衣没有损坏。在研究了双方的索赔和证据后,仲裁庭认为:
    

1。大副签署的原始货物配载图显示,至少有一些清管器外壳装载在2号罐底罐的中心,以及船舶提供的证据(空船试验)无法证明在航程中加热油箱时,油箱的实际温度无法达到货物损坏造成的温度
    

2。货运方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排除货物在装运前受损的可能性,也不能证明航程中货舱内的温度确实达到了验船师设想的受损温度。在本案中考虑船舶对清管器外壳损坏的赔偿时,提单中规定的每件人民币700元的限额应适用
    

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根据《仲裁程序规则》第19条调解了本案。经调解,双方同意船舶赔偿货方7万元,案件最终结案
    

船舶应在收到调解书后15天内以西德马克或美元支付,汇率按实际支付日的汇率计算
    

本案仲裁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元,由货方和船方分别承担×××元。委托人在提交仲裁时已预付×××马克,按当前汇率×××人民币折合成人民币,委托人应退还×××元
    

海事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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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