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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释义

【简介】
    

原告:孙某
    

被告:上海XX塑料工业有限公司
    

1998年12月5日,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双方上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1日,双方未就原告的月工资达成协议。2007年12月7日,被告通知原告调职。由于没有工作安排,被告同意原告休一个月的带薪假(补偿假)。2007年12月31日,被告通知原告担任装配厂装配科科长。2008年1月8日,原告开始工作。同年1月11日,原告以不胜任后勤装配科科长职务为由,提出辞去装配科科长职务。同日,被告同意原告的请求,并决定管理办公室将作出另一项安排。同月14日,被告要求原告从物流装配厂装配工段装配组长或福子成品厂检验包装车间轻检组长两个职位中选择一个。原告拒绝选择,因为这两个部门的主管原本是他们的下属,表明他们无法接受上述两个职位。同日,物流装配厂将原告送回管理处处理。之后,原告前往被告的管理办公室打卡,等待处理。2008年1月18日,被告以原告辞去装配科科长职务、拒绝担任装配组组长、旷工3天为由将原告解职。2006年1月14日至2007年11月21日,原告在平时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支付加班工资,被告已全额支付原告。2007年11月22日至2008年1月14日,原告加班加点,无延误,休息日。2008年1月24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500元,代替一个月工资2500元,2006年1月14日至2008年1月14日延长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15716元。2008年6月6日,该协会出具的中交咨(2008)BZ 270号裁决书不支持原告的主张,仲裁费为3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拒绝并向法院提出上诉
    

此外,被告《员工手册》第5章第8条第2款规定,一年内连续三天或六天缺勤者,经核实后应予以解雇。原告2007年的平均月薪为2307.83元
    

原告孙某称原告于1998年12月在被告公司工作,合同期限至2008年6月31日。2006年平均月薪1980元,每天工作12小时,周末加班40元。2007年平均月工资总额为2450元,被告没有全额支付加班工资。自2007年6月20日起,原告担任管理办公室官员。2007年12月7日,被告安排原告休假一个月。同月底,被告安排原告担任装配厂的科长。由于长期加班,原告于2008年1月11日辞去科长职务,被告安排原告担任组长。1月14日,原告说他不能就职。被告通知原告到管理办公室安排工作。原告按要求打卡。1月17日,被告安排原告向装配厂报告。第二天,被告以原告旷工3天为由解雇了原告。被告于2006年1月14日至2008年1月14日期间,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个月工资22500元、代理费2500元、加班工资157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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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5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