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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船舶救助赔偿典型案例分析
释义

摘要:遇险船舶获救后,因被救助方欠下部分救助款而被拍卖。船员和修船厂分别向船员工资和修船费用索赔,并从船舶拍卖价格中索赔。海事法院认为,救助款和船员工资属于船舶优先权,应当先行支付;实施救助后的船员工资,应当先于救助资金支付;修船费是一般债权。由于遇险船舶的拍卖价格不足,船舶的优先权得到补偿,因此在拍卖价格中没有得到补偿。据此,海事法院从拍卖价格中提前支付了部分船员工资,并命令与救助方签订救助合同的沉船经营人支付救助款,沉船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打捞局)
    

被告:*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船务公司(Ammonitemaries.a.以下简称**公司)
    

1996年8月17日上午10时,**公司联系打捞局,称其运营的洪都拉斯“菊花”号船舶及其注册所有人**公司在北纬26°35'和东经125°20'附近海域发生辅助飞机故障,并要求打捞局进行救援。14时50分,**公司以传真形式书面委托打捞局,要求打捞局派出拖轮并准备三天的船员膳食,将“菊石”拖至**联大船厂,并确认拖轮费用为5万美元。打捞局接受委托后,于15时10分通知“穗久206”号船准备食物,前往事故现场抢救“阿蒙特”号船。"穗久206"号在接到指令后,于1725分前往营救。19日16时,“穗久206”号抵达事故现场,并于18时成功返航。23日上午9时,“穗久206”号按照“菊花”号的要求,将“菊花”号拖至珠海九州港联检锚地。“菊花石”号船长签署了施工作业完成报告,并承认收到了价值1278元的餐费。应“菊花石”轮的要求,“穗久206”轮在抵达珠海九洲港联检锚地后,继续守护“菊花石”轮至24日11时15分。在这方面,打捞局建议警卫费为1800美元,**公司不反对。23日,**公司向打捞局支付了80000港元,但此后没有向打捞局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1996年9月6日,打捞局向海事法院申请诉讼前扣押“菊花石”船。7日,海事法院批准了打捞局的申请,**联大船厂扣留了“ammonite”号船。在“菊花石”船扣留期间,**公司没有支付“菊花石”船船员的工资,也没有向“菊花石”船提供燃料、淡水、船员膳食和其他费用。10月10日,打捞局向海事法院申请公开拍卖“菊花石”船。海事法院同意其申请,并发布了船舶出售公告,要求与“菊花石”船舶有关的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菊花石”号船员向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称**公司在救助实施前四个月和救助实施后两个月拖欠船员工资**联大船厂也向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称**公司拖欠船舶修理费。12月3日,“菊花石”被依法拍卖,成交价为6.75万美元。海事法院首先从拍卖船的价格中支付了“菊花石”号船员2个月的工资,并于12日将“菊花石”号的全体船员遣返原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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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7:2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