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情况下发明专利申请会被驳回 |
释义 |
1、 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的新的技术方案) 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并清楚、简要地写明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整体技术方案,记录和解决该技术问题所必需的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为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一项专利,专利权授予第一申请人。 3。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如有必要,应附有图纸。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2。《专利法》第26.4条: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基础,说明专利保护范围; 3。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般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项申请提交。四、本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但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范围。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依照第四十二条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期。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不得超过原申请的披露范围。需要将发明创造申请的驳回与发明专利的驳回理由区分开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驳回发明专利申请时,往往是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驳回决定发布后,除请求更正国家知识产权局错误导致的专利文件错误的信函和请求更正打字错误的信函外,申请人的任何提交、回复和修改均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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