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香港华润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广东湛江船务代理、湛江纺织企业 |
释义 |
原告:***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天然纤维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胡,《香港法》< < A/>服务(< A>湛江< A/>)有限公司律师:**< A> > < < A> >船务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星,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山**商业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纺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芳、庞宁,湛江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经济特区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欣,**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辉**益达实业公司员工。原告****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原料公司)因与被告**湛江船务代理(以下简称**船务代理)和湛江纺织企业(集团)公司发生纠纷,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公司)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广州海事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深圳经济特区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本案结果有法律利益关系,必须共同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通知**公司参加诉讼。原告的纺织原料公司称,原告于1989年5月27日与**公司签订了合同*公司向**公司供应1908吨苏丹棉。7月24日,根据**公司的申请,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开立了945吨苏丹棉的信用证。原告包租了一艘船,将5023包苏丹棉和963583公斤苏丹棉从苏丹港运至湛江港ER签发提单ZAN/1**船务代理是湛江港的承运人代理。由于**公司拒绝支付货款,1991年3月1日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议付单据(包括原始提单)交给原告,成为原告。同年5月,当原告代表**凭正本提单提货时,被告被告知张/1提单项下的货物已被**公司违反保函**的规定提货**船务代理和**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d.侵犯原告在提单中的货物所有权。要求**船务代理根据提单向原告交付苏丹红棉花,或赔偿1530596.10美元和利息损失,**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船务代表辩称,这不是被告**公司要求被告在收到**公司的有效保函和副本后放行货物,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应由**公司承担。被告**公司辩称,经原告与**公司长期协商,且**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原告:ff无权主张货物权利**本公司仅与**公司合作提货,而非收货人。被告**公司辩称**公司在提单纠纷范围内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原告回避与**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的事实,以以下理由提起诉讼: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广州海事法院裁定,1989年5月6日,原告在瑞士日内瓦与norsuds.a.签署了一份销售合同。原告购买了1905吨苏丹原棉,并以信用证支付。5月27日,原告签署了一份棉花合同n与**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同意原告提供1908吨苏丹原棉,分两批交付。6月28日,**公司与**公司签订棉花加工合同,同意**公司以无价格形式提供954吨原棉,并加工成原棉经**公司批准,**公司负责报关和发货手续,**公司负责原棉从进口港到工厂仓库的运输。7月24日,根据**公司的申请,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开立了lc450890756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苏丹原棉的数量为745吨,单价为每磅0.73美元,价格条件为CIF湛江。10月11日,原告开具了金额为1530596.11美元的即期汇票,连同包括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议付文件一式四份,其中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向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发送,要求**公司支付收购价格。根据提单,承运人是太平洋国际航运有限公司,承办船“KoDaMaJa”。,提单号为Zhan/1,托运人为portsudancottonco.,收货人根据苏丹喀土穆**港棉花公司代表日内瓦norsuds.A.棉花部的指示(订单号:portsudancottonco.KHAR-TOUM/SUDANFORA/COFNORSUDS.A.COTTONDIV,1204GENEVA),装货港为苏丹港,卸货港为湛江。装载5023包963583千克苏丹原棉。Norsuds.A.棉花部在提单上空白背书。10月14日,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收到信用证下的单据,并通知**公司付款。10月20日,**公司通知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表示,其拒绝支付货物,因为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同样,第十四日,中国银行深圳分行通知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拒绝支付信用证下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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