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
释义 |
根据《劳动法》的这些规定,跳槽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上述协商终止、提前通知终止和无条件终止的条件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跳槽者未能按照《劳动条例》中规定的条件终止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他将在其他单位工作,并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工人应赔偿的损失包括: 用人单位支付的招聘费用 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应按照协议处理 对生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操作和工作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在与原雇主终止劳动合同时,最常见的争议是培训费用问题。”1995年10月10日劳动部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批复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投资于员工的各项技术培训,员工提出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如果在试用期内,雇主不得要求雇员支付培训费。如果试用期满且在合同期内,雇主可要求雇员支付培训费。具体支付方式为:约定服务合同期限未约定的,按服务期限平分出资额,按业绩和同期限额递减支付;合同期限未约定的,按五年服务期平分出资额,按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递减支付;如果双方已就递减的计算方法达成一致,则应以双方的一致意见为准。如果合同到期,员工要求终止合同,自雇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对相关费用有特殊规定,即使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用人单位的相关费用也应按照合同规定报销。《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当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同意调整其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持有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用人单位不得受雇于其他有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生产类似产品或经营类似业务并具有竞争关系,也不得与原公司生产类似产品或经营类似业务,但用人单位应给予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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