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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无故终止时的权利保护
释义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雇主终止与您的劳动关系(或解雇或解雇您)。在您的控制下,如果您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补偿,但没有支付给您,您可以在1年内申请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和你没有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你没有过错,也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可以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即劳动者每年应当支付2个月的工资,2n
    

2。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终止与您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年支付您一个月的工资,N;如果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且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您,则其还应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N+1。你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您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提前通知您;但是,这要求雇主提供证据并书面通知您终止劳动关系
    

附件: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无效;(六)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本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再领取一个月的劳动合同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上述内容是我们就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进行补偿的法律解决方案,从上面可以看出,如果您的情况被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并且您没有错误,则用人单位应向您支付补偿,即每年支付您本人2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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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4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