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情况 |
释义 |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情况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情况”中的规定,如保护人、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需的措施;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国家为维护国内公共秩序而制定的限制和禁令不适用于最惠国待遇原则,《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1条规定的“安全例外”是为保护基本国家安全利益而制定的规定和禁令,《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4条“适用的领土范围——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不适用于任何缔约方为便利未来边境贸易而提供或将提供的权利和优惠;组成关税同盟的国家之间的特殊关税待遇不能给予缔结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缔约方;形成自由贸易区的一些国家相互给予的特别优惠和豁免不给予已订立最惠国条款的国家。也就是说,其他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不能自动获得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给予彼此的优惠。缔约方之间的小额边境贸易优惠不得自动延伸至其他缔约方。特别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非互惠的特殊优惠待遇,其他发达缔约国不能享受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有条件承认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是适用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例外。首先,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必须取消对它们之间所有贸易的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并且只取消对一种或几种产品的关税或其他限制。《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不承认它们是适用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例外情况。第二,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不得损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方的非成员国,也不得形成歧视性待遇。关税同盟是取代两个或两个以上关税区的单独关税区。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已在关税同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中废除。与此同时,成员国对与非成员国的贸易采用了相同的税率和相同的贸易条例。这样,关税同盟成员国的海关主权就完全由关税同盟行使。自由贸易区是指由两个以上关税区组成的集团,基本上是一个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它与关税同盟的区别在于,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对非成员国不适用相同的税率。这样,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在关税问题上仍保留部分关税主权。第四,《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相关条款的其他例外情况主要包括:与国际收支有关的进口限制例外情况;政府经济发展援助的例外情况;为保护国内产业而进口某些产品的紧急措施的例外情况;以及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征收中的例外情况 以上介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您在luba.com上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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