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版权合理使用的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使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这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版权所有人使用作者出版的作品或未经其同意不得获得报酬。让我们进一步了解一下关于合理使用著作权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一)将他人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2)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以介绍或评论作品或解释问题 (3)不可避免地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复制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发表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发表或者播放的关于政治、经济和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电视台和其他媒体,但作者声明不允许出版或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出版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演讲,除非作者声明不允许出版或广播 (6)为课堂教学或学校科学研究翻译或复制少量已出版作品,供教学或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七)国家机关为履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9)免费表演已出版的作品,表演不向公众收费,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复制、绘画,在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展示的艺术作品的摄影和录像 (11)翻译中国公民用中文创作的已出版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少数民族语言写成作品,并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出版的作品改为盲文出版。对出版商、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权利的限制,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计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作者可以在教科书中编撰出版作品、短篇作品、音乐作品、单项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片断,但事先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权利的限制,适用前款规定。以上为鲁巴编辑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我希望它能帮助你。感谢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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