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版权纠纷的常见行为有哪些 |
释义 |
网络著作权纠纷主要具有以下特点:诉讼主体和侵权行为的多样化。网络版权纠纷的常见形式有哪些?现在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网络版权纠纷的内容 常见的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类: 1)下载并复制他人在网络上的作品光盘。如果有人下载并烧毁他人在学术网站电子公告板上发表的文章网络将CD-ROM附在书中,它们将与杂志一起出售 2)框架连接,这会使其他人的网页无法呈现原始外观,破坏作品的完整性并侵犯版权。美国totalnews公司使用框架技术将CNN、华盛顿邮报和其他网站上的新闻链接到自己的网页,并保留自己的网站和其他框架中的广告,以寻求广告效益。3) 复制FTP和BBS的行为,以及行为人上传或下载他人享有版权的文件供非法使用的行为;如果您使用的共享软件超出授权范围,您可以在试用期结束时继续使用,而无需注册。《美国花花公子》杂志中的170张照片已上传到BBS站的超链接,该超链接使用HTML语法连接相关网页的信息,未经权利人同意而超出范围使用 5)在图像链接中侵犯图像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6)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副本进行交易或传播,或者故意在互联网上传播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并上传要传播的输入内容 7)侵犯网络作品的人身权,包括侵犯作者的出版权、署名权和作品完整性保护权,例如在新闻论坛或BBS站上发送电子邮件;整理编辑网络信息时删除作者签名文件;在整理和编辑时,只有部分作品内容和框架链接被网络服务提供商采用 8)侵犯版权,如BBS站侵犯版权所有者的复制和分发权;网站管理员提供设备,引导和鼓励用户上传游戏软件到BBS,获取游戏软件;著作权人告知侵权事实后,拒绝删除或者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的;其他共同侵权行为(诱导、教唆、帮助等)与侵权人的共同意图 9)非法破解著作权人使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侵权 10)故意删除、篡改等手段破坏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管理信息,使网络作品面临侵权风险 司法审判中的保护措施 (一)刑事救济 虽然我国刑法已经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大多是“以罚代罚”,即:,对犯罪行为只追究行政罚款和其他行政责任,很少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刑事保护,给予犯罪分子足够的威慑力——监禁或罚款,不仅是未来著作权刑事审判的方向,但也是最有力的司法保护措施 (II)诉讼前禁令 诉讼前禁令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命令侵权人停止相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法院有权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及时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防止迟延对债权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或证据被销毁的风险。如果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著作权人在提起诉讼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保全财产。但是,法院的错误申请或不当措施将给被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在执行诉前禁令时应注意: 1.诉前禁令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只有当其他补救措施不足以保护版权所有人的利益时,才可以考虑。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的担保,更重要的是防止恶意利用禁令排挤和打击他人正常的商业竞争 3.严格的审查制度 (三)诉讼前证据保全 因为计算机软件非常容易复制、转移、删除和销毁,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很可能造成证据损失,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对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为制止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批准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著作权人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应当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诉讼前应注意证据保全: 1.主要适用于涉嫌侵权的证据基本上由对方当事人控制的事实,(二)保护市场主体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涉及他人秘密信息的,陈述对象仅限于法官 3.有义务披露证据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视为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的证据和主张,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证据作出不利于被申请人的事实认定 (四)综合赔偿原则 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综合赔偿原则,即:,侵权人不仅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而损失的利润或者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还应当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直接支付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公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实际损失赔偿、违法所得赔偿和法定赔偿的原则,即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赔偿。赔偿金额还应当包括债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非法收入不能确定的,法院应当根据侵权的情节,判决赔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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