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赔偿主体 |
释义 |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版权侵权现象越来越多。那么,谁是网络版权侵权赔偿的主体?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谁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关于上述问题,请阅读下文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赔偿主体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主体主要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 目前,在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民事纠纷中,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将矛头指向网络服务提供商,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单个侵权作品的用户分散,难以确定,网络信息传播的普遍性和隐蔽性;第二,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向用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取费用,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或者通过自身提供服务达到某种商业目的,获得间接经济利益;第三,网络服务提供商有义务诚信经营并给予合理关注;第四,网络服务提供商通常比个人用户具有更大的经济实力,也更有能力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最终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具体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也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的确定首先需要分析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侵权实施中扮演的角色:是直接侵权人吗?或间接侵权人 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区分基于侵权人的行为及其在侵权中的作用。所谓直接侵权,是指未经许可直接行使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专有权的违法行为;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不直接实施侵权行为,而是参与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环节,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便利条件。间接侵权可分为辅助侵权和替代侵权。辅助侵权是行为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一是行为人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主观上有过错;2、 行为人通过教唆或教唆,或提供货物、场地等帮助实施侵权。在中国现行法律规范中,辅助侵权行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对于替代侵权,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但在理论界得到了广泛的肯定,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替代侵权源于雇主-雇员代理原则,根据该原则,雇主应对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与直接侵权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且行为人不直接实施侵权,但他有权利和能力监督该行为并从该行为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则其行为构成替代侵权。构成要件有:第一,监督直接侵权的权利和能力;二是从侵权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现实意义在于不同责任原则的不同适用:前者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后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直接侵权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间接侵权人仅在其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但这并不免除其停止侵权等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介绍,可以看出,在涉及网络侵权的具体案件中,准确描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不能仅仅依靠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市场定位来做出简单的判断,比如你是内容服务提供商(ICP)还是接入服务提供商(ISP)。我们必须分析具体问题。例如,上海某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某网站侵权,用户进入该网站首页,直接点击“mp3”进入相应页面,然后选择歌曲进行mp3观看、播放和停止。同时,可以实现免费下载。所有这些行为都直接在网站上完成。因此,作为歌曲的权利人,完全有理由相信网站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已经超出了搜索和链接的范围。已经是内容提供商,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为了合理分配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版权侵权纠纷中的法律责任,促进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新颁布的《信息网络通信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免除赔偿责任规定了四种情况: 第一,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自动传输服务的情况下提供自动提货服务,只要服务是按照服务对象的指示提供的,为了提高网络传输效率,传输的作品不被修改,作品不被传输给指定对象以外的人,并且他们不承担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自动存储信息并提供给服务对象,只要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影响提供作品的网站对作品使用情况的监控,并根据网站对作品的处理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第三,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向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只要表明其正在提供服务,不改变存储作品,不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储作品侵权,未直接从侵权中获得利益,并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立即删除侵权作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和链接服务的,应当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您知道或应该知道该作品的侵权仍然存在关联,您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应该说,上述规定有效降低了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成本和风险 : 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的诉讼管辖权 哪些行为构成网络版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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