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简易仲裁程序 |
释义 |
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简易仲裁程序,又称“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简易仲裁程序”,是指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为解决小型海事纠纷而制定的仲裁程序。1991年6月18日修订。它包括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仲裁条款的补充”,即当双方的索赔金额低于一定金额时,应按照简易仲裁程序解决,并在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具体规定为“尽管本条中有任何相反规定,但如果各方索赔的金额不超过____u美元(插入金额,不包括利息、仲裁费和律师费,如有),争议应按照纽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短期仲裁程序”解决,该程序已在协会现行仲裁规则中规定,并随附副本。” 第二部分是《简易仲裁程序规则》全文,共9条。主要内容如下:1.双方同意按照简易仲裁程序提交待解决的索赔金额,该金额不包括索赔金额的利息、仲裁费用和律师费。2.2.双方应通过协商指定一名仲裁员。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组成合议式仲裁庭,按照租船合同或者协议中的仲裁条款进行仲裁。3.双方应按照仲裁庭规定的时间表提交其请求的书面陈述和所依据的书面文件。应双方请求,可举行一次法庭开庭,听取双方的论点。4.参加仲裁的每名仲裁员的报酬不得超过1000美元,由一方或各方承担。5.裁决应在仲裁程序结束之日起30天内作出。6.所有其他事项,包括强制执行问题,将以租船合同或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相关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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