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倾销法与竞争法的冲突与协调 |
释义 |
[英文摘要]西方与西方法律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然而,许多国家的经验与贸易政策的执行有关,这可能像是两国之间的冲突。随着贸易和市场的全球化和一体化,越来越多的限制出现在反倾销法的典型反映下,受行业和贸易政策影响的美国工业发展中。本文从直接经济理论的角度对反倾销法与反倾销法之间的潜在矛盾进行了分析,并试图指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能途径。反倾销法/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反倾销法/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反倾销法与竞争法的潜在冲突 反倾销法的合法性基础,即反倾销法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和不正当竞争。价格歧视一词通常仅指不同买家以不同价格出售,而不是针对不同交易采用不同的销售条件[1]。反倾销法中价格歧视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市场、不同的价格。当生产者或购买者拥有支配权时,通常会发生价格歧视。一些学者指出,价格歧视会导致消费者福利的降低。同时,系统的价格歧视可以进一步强化龙头企业的主导地位[2]。掠夺性定价被认为是反倾销的不正当竞争的最佳证据。所谓掠夺性定价一般被认为是一种企业(或卡特尔)战略,它以低成本竞争为手段,将竞争对手挤出竞争市场,最终以高垄断利润获得巨额利润。这一战略虽然以竞争为手段,但其目标是垄断。此外,WTO框架下允许存在反倾销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是,所谓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将破坏和扭曲运转良好的竞争市场,最终导致经济效率低下①. 许多学者认为,反倾销的主要理由是它是对一些国家,特别是日本和韩国等亚洲国家进行市场封锁的最有效手段。这些国家通过一系列方法限制竞争和保护市场,其中一些由政府领导,而另一些则由国内行会或卡特尔领导。通过反倾销法的适用,可以有效地控制这些国家的反竞争行为②. 不难发现,上述三种形式传统上都是对竞争法的调整或考虑。因此,许多学者认为,反倾销法与竞争法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对此,约翰·杰克逊曾指出,国际贸易政策不能与竞争政策完全分离。事实上,许多例子表明,贸易政策问题将与竞争政策接触或重叠。重叠部分包括反倾销法③.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反倾销法与竞争法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对外贸易政策的实施很可能与其竞争政策相冲突④. 中国学者傅军和张颖指出:“根据竞争政策的结构理念,我们应该保持行业的竞争结构,以达到提高企业内部效率的效果,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和社会福利的配置效率。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正好相反。它通过政府的支持提升了一些行业的竞争力。一般来说,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都会损害市场竞争,因为政府支持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这不仅扭曲了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也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从这个角度看,竞争政策与产业和贸易政策相互冲突。然而,随着贸易自由化、市场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利用产业和贸易政策支持国内产业发展的做法越来越受到限制和批评。近年来频繁出现的倾销和反倾销就是这方面的体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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