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工伤鉴定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第七条职工因工负伤、残疾,经治疗后影响其工作能力的,或者停职留薪期满(包括经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受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诊断证书、检查、,按照医疗机构病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复印或复印的检查报告和其他完整的病案资料 (2)受伤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9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充和更正的全部材料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伤情复杂,涉及多个医疗卫生专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期限可延长30天 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与受伤职工伤害有关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专家,根据受伤程度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工伤 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事先将需要携带的时间、地点和材料通知受伤职工。工伤员工应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现场评估。对不方便移动的受伤工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应核实受伤员工的身份 如果受伤员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调整现场鉴定时间,第十二条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进行相关检查和诊断的,可以相应顺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相关检查和诊断 第十三条专家组根据受伤职工的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提出鉴定意见,《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和伤残水平评定国家标准》。所有参与评估的专家应在其意见和签名上签字 如果专家之间存在分歧,专家组的专家意见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明确以下项目: (I)受伤员工及其雇主的基本信息 (2)受伤情况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及时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受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对初步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自治区、直辖市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重新评估,申请人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和受伤员工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治区、直辖市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受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后认为残疾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审鉴定 对复审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复审鉴定 第十八条受伤员工因身体原因无法申请初次评估、重新评估或重新评估其劳动能力,第十九条重新鉴定的程序和期限,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工伤鉴定是对劳动者工伤有关事项的鉴定行为市以上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职工申请工伤鉴定认定为工伤,在医疗期满或医疗期满后划分为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和留任 以上是luba.com小编辑向您介绍的工伤鉴定程序的法律规定。如果有任何疑问,luba.com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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