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仲裁协议对非签约方的效力 |
释义 |
[关键词]仲裁协议的非签署方是相对的和合同的 引言 仲裁协议是一份书面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将因其特定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各种现有或未来争议提交给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应当以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受理案件的前提。未经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得受理案件。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行使管辖权、进入仲裁程序和作出裁决的基础。即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签署仲裁协议,它将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这是一项传统公认的原则。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实践的复杂性和多样化以及法学理论的更新,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仲裁在国际商务中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国家的立法、司法和仲裁实践以及仲裁理论都逐渐认识到仲裁协议对非签约方具有约束力。仲裁协议有效范围的不断扩大必然是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仲裁协议的手臂正在“伸展”。仲裁实践的现状和我国扩大仲裁协议效力限制未签约方仲裁的表现,作为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第三方裁决的一种方式,由于其专业性、灵活性、快速性和独立性等特点,越来越被商事领域的当事人所认可和接受。仲裁协议作为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是仲裁顺利进行的前提。有效仲裁协议的效力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授予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仲裁管辖权;第二,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第三,指导仲裁程序;第四,赋予仲裁裁决强制执行效力 如上所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延伸至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和法院,从而使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分别延伸至双方当事人、仲裁机构和法院。因此,确定仲裁当事人的范围已成为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关键。仲裁协议当事人是指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有权根据有效的仲裁协议启动和参与仲裁程序,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当事人[1],确定仲裁协议当事人的标准是是否签署书面仲裁协议。签署的仲裁协议证明双方具有仲裁的含义,该含义受仲裁协议效力的约束。因此,原则上,仲裁协议仅对签署方有效,对非签署方不具有约束力。但是,随着民商事交易的发展和手段的现代化,新的法律关系的出现和法律关系主体的日益复杂,仲裁协议有效范围的不断扩大必然是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而仲裁协议对非签约方具有约束力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也发展了 我国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大限制了未签约方。具体而言,当仲裁协议的一方被合并或分立时,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响。 根据《仲裁法》第19条,如果双方被合并、分立或终止: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且修改、解散,合同的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被合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被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根据合同法原则,仲裁的权利和义务被视为其他民事权利和义务,可由合同主体的继承人继承,表明合同标的一方的法律续签不会影响另一方的地位和仲裁协议的效力,这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和大多数国家的实践[2],因此,当仲裁协议有效时,仲裁协议主体合并、分立或终止,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与仲裁协议的对方当事人未达成新的仲裁协议或放弃仲裁协议的,原仲裁协议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守原仲裁协议,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这是中国将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扩大到非签署方的具体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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