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协议与司法审查的关系:以一个案例为中心 |
释义 |
[来源]北京仲裁,第74卷(2010年第4卷)[摘要]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这不仅是中国《仲裁法》的要求,也是相关国际条约和相关国家仲裁立法的规定。随着支持仲裁发展、鼓励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共存的国际运动,扩大“书面解释”的含义以使仲裁协议对未签署方生效已成为世界性的立法趋势和趋势。当事人通过行为或暗示达成的仲裁协议也是“书面”仲裁协议之一。虽然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没有规定,也没有相应的案例,但借鉴世界先进做法应该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正确选择。以程序审查为基础的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在受到仲裁协议效力制约时,不能被视为无仲裁协议的撤销仲裁裁决类型。本文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验证作者的观点【【摘要】我们在制定仲裁法时采用了黑白相间的做法,这不仅要求四国的《仲裁法》,而且要求仲裁立法了解哪些事情,以提高对相关国家的国际待遇,鼓励各种争议,以解决日益增长的活力,通过这种方式共存, 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立法趋势和潮流,因此,无论是否由解释“书面”进口的事实签署,任意协议都会对利益相关方产生影响。利益相关方的行为或双方同意,默认声明达成的任何“书面”任意协议都与国家法律相似。并且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虽然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使用世界先进的工作方法作为参考,应该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正确选择。建立任意决定撤销司法审查制度,在程序审查基础上,应该接受对种属任意修订的影响的培训,不能类型,本文主要是通过仲裁来验证作者的观点;书面形式;扩大仲裁协议的效力;司法审查【英文关键词】任意裁量,黑白,任意裁量效果解释,司法审查【撰写年份】2010【正文】一。案例[1](I)基于研究的仲裁裁决。2008年5月20日,a公司(申请人、反诉被申请人)与B公司(第一被告)协商,购买B公司声称属于的土地和房地产。随后,B公司授权Wang在协议签署后,以C公司(第二被告,反索赔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名义,与a公司签署房地产和房地产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a公司按照协议履行了支付价款的义务。然而,B公司和C公司恶意隐瞒所涉土地无法转让的事实,违反了协议第3条,至今未能按照协议办理相应的转让手续,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如期实现。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1、依法终止双方协议;2、责令B公司返还预付款,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交通住宿费、文本打印费、人员延误费等,共计997万元;3.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辩称,B公司和a公司没有形成房地产销售合同关系,也不是本案的合格主体。B公司和A公司之间没有仲裁条款。委托Wang作为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没有法律依据,他请求拒绝a公司对B公司的仲裁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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