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
释义 |
[内容摘要]: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不仅是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也是裁决执行效力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仲裁协议效力的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因此,要明确仲裁协议的效力,必须首先解决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文拟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关键词:仲裁协议,法律效力,法律适用。仲裁协议效力任何法律效力的核心都是相关法律规范对相关主体的约束力,仲裁协议也不例外。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指对当事人、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法院及其他相关主体产生的下列法律效力:(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丧失了就仲裁协议约定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承担了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义务。仲裁协议一方违反本义务,在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就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另一方有权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终止司法程序,并将争议退回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这样,就在法律上保证了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仲裁事项只能在协商过程中通过仲裁解决,从而实现了当事人不诉诸法院解决争议的原始愿望。此外,由于双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相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并承认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具有约束力,仲裁协议使双方承担履行仲裁庭最终作出的裁决的义务,除非相关国内法院认定仲裁裁决无效(2),否则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基础。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庭或者仲裁机构无权审理。任何一方均可以没有有效仲裁协议为理由,对有关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提出质疑。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对具体争议取得管辖权的最重要依据。例如,根据1981年《法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仲裁条款明显无效或仲裁条款不适合成立仲裁庭,则无法成立仲裁庭。仲裁协议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也表明,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范围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只能接受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的规定提出的严格限制。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无权干预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3)各国仲裁立法承认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当事人就具体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法院不予受理。1986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027条规定:“当法院受理诉讼且当事人就诉讼纠纷达成仲裁协议时,如果被告出示仲裁协议,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就本条所指的诉讼事项达成协议,缔约国一方法院应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命令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除非法院认定上述协议无效、无效或无法执行。”(4)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执行的基础。有关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立法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关国家法院提交有效的协议和裁决,申请执行裁决。2、 如何实现仲裁协议的上述效力是制定有效仲裁协议的关键。不同国家对有效仲裁协议的具体条件有不同的规定,但从大多数国家的商事仲裁实践来看,有效仲裁协议通常有三个条件:(1)协议当事人具有法定的缔约资格和能力。仲裁协议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它是一种处分重大权利的法律行为,只能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订立。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没有订立合同能力的,其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该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不被有关法院承认和执行。例如,《纽约公约》第5(1)条规定,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根据适用于他们的法律具有某种行为能力”,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可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36(1)(1)(1)(1)条规定“第7条所述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缺乏行为能力”,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在任何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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