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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理案件范围的异议
释义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是机构仲裁。各国有许多仲裁机构。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仲裁机构有的只受理国际或涉外案件,有的只受理非国际或涉外国内案件,有的受理所有国内和国际案件;有些案件将案件范围限制在特定领域,如海事、石油和咖啡或工程等农产品纠纷的仲裁,而另一些案件则是综合性的,只要是可仲裁的纠纷,就可以提交给他们解决。在决定仲裁机构是否对案件拥有管辖权时,必须考虑案件的范围。法院在决定是否执行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一问题
    

很少有国家在仲裁立法中明确规定这一问题,大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规定了各自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例如,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1条规定,国际商会仲裁法院的职能是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但根据仲裁协议,仲裁法院也处理非国际商事纠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1994年的仲裁规则没有规定受理案件的范围。该中心不仅可以受理国际私人知识产权纠纷,还可以受理其他纠纷。仲裁机构应当遵守其受理案件的范围。即使范围由仲裁机构自己确定,它仍然是强制性的。如果仲裁机构接受超出其权限的争议,另一方可能认为该争议不可由该机构仲裁,且该机构没有管辖权。根据《纽约公约》第2条和第5条或类似内容的法律,法院可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用于实施双轨仲裁制度的此类裁决:CIETAC接受涉外或国际经济贸易争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专门处理海事纠纷,另有3000多家国内仲裁机构主要受理国内纠纷,不涉及外国因素。1996年6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打破了仲裁的双轨制。第3条规定,新成立的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国内仲裁案件;涉外案件当事人自愿选择新设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新设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接受。这意味着新设立的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范围扩大到全面,涵盖民事、经济和贸易、海事和其他国内或国外纠纷。在这种情况下,CIETAC也开始寻求成为一个综合性仲裁机构。在其2000年《仲裁规则》中,其受理案件的范围也扩大到“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纠纷”。由此可见,中国仲裁制度的二重性虽然实际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但实际上三者是法院或仲裁员在确定仲裁管辖权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然而,这不是绝对的。在确定仲裁管辖权时,可能需要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考虑其他实际因素。例如,一事不再理原则也是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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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3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