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
释义 |
(1)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各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不同,主要有三种方式: 1.审查制度。也就是说,法院将在审查后发出执行令,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也就是说,外国法院在其本国注册后,可以强制执行 3.重新判决制度。申请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人应当向国内法院提起新的诉讼,国内法院应当以外国法院的判决为证据,再审,作出判决并执行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两种情况: (1)申请。当事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应当根据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对等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II)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所有国家都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持谨慎态度。除国内立法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和程序外,这些条件和程序一般以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的存在为基础。从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角度来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判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2.根据承认和执行国的法律,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3.判决不违反承认和执行国的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 4.承认和执行国不对同一案件作出有效判决,或者不承认第三国的有效判决 5.判决不是通过欺骗获得的 6.两国有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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