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是否有权决定加班 |
释义 |
[案例摘要] 赵是一家化工厂催化车间的技术工人。2001年4月6日,催化车间2号催化炉发生故障,影响生产,急需抢修。车间主任要求员工加班抢修,大家都冲了上来,但赵没有参加抢修,理由是他离家很远,需要照顾孩子。赵是技术骨干,没有参加抢修,影响了抢修工作。后来,车间主任得知赵的家离厂址只有20分钟的车程;虽然赵的孩子只有8岁,但赵的婆婆照顾孩子上学。据此,工厂召开厂务会议,决定给予赵警告,并扣除他当月的奖金。工厂工会主席签署了他的意见并表示同意。接到处罚决定后,赵表示不满,认为企业未经工会和职工协商,组织职工加班抢修,属于企业擅自加班决定。因此,工厂发出警告并扣除当月奖金的决定是错误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撤销工厂对赵的警告并扣除当月奖金的决定 赵认为他没有参加抢修有合理的理由,抢修属于延长工作时间,应得到工会和他本人的批准 化工厂认为紧急维修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的限制,赵提出的理由不合理 [Focus] 1.企业是否有权决定加班 2.在特殊情况下,您是否支付劳动报酬3.对于无正当理由在特殊情况下不加班的员工,是否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 [分析意见] 1.本案为雇主延长员工工作时间引起的劳动争议工人 中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工人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的限制:(1)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工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故障,(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看出,在正常情况下,雇主可以在与工会和工人协商后加班;在《劳动法》第42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雇主可决定延长工作时间,而无需与工会和工人协商。催化车间2号催化炉发生故障时,车间主任有权决定加班抢修。不与工会和工人协商并不违法 2.在特殊情况下是否支付加班费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地震、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发生了战争和重大、特大事故,威胁到自己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包括工人在内的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参与。无论劳动者是自愿参加还是由用人单位安排,均不支付加班费;二是生产设备、运输线路和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及时修复的,用人单位的生产劳动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实际的加班劳动报酬。本案催化炉抢修延长工作时间属于按照生产规定向加班工人支付的劳动报酬。今后,如果再次出现《劳动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仍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 3.在特殊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加班的工人通常受到道德谴责,但是,如果他们的不作为影响生产和工作,或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他们可能会受到行政或经济制裁。赵在本案中是催化车间的技术骨干。由于某种原因,他没有服从车间主任的安排,加班抢修催化炉。化工厂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赵某行政或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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