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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雇主因未付工资而获得赔偿
释义

    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因拖欠工资被员工起诉。近日,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公司拖欠两个月工资1万余元(税后)及各项经济补偿6825元。周女士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区域销售经理。2005年12月,她与公司签署了雇佣通知,同意周女士担任深圳的区域销售经理,试用期为3个月,月薪4200元。试用期满后,周女士仍在公司工作,月薪不变。周女士向法院申诉,从2006年4月1日到2006年6月15日,公司不再支付她的工资。周女士被迫终止合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由于周女士在仲裁委员会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她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法院下令该公司从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6月15日向她支付10000多元工资和2625元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200元
        案件审理期间赔偿损失4200元
        

    公司辩称周女士于2005年4月11日至6月15日擅自辞职,公司在2006年3月支付了她的工资,没有拖欠她的工资。由于周女士是深圳的区域销售经理,公司没有严格管理她的出勤情况,但她必须每周五联系公司汇报工作。但是,该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这种工作模式进行了协商,也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周女士自2006年4月11日以来没有在该公司工作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出勤和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该公司声称,周女士自2006年4月11日起就没有在该公司工作,并且没有向法院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因此,法院认定周女士工作至2006年6月15日
        

    周女士辞职,理由是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她2006年4月至6月15日的工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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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3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