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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缺陷劳动裁决案件的审理
释义

[案例]
    

XX县房屋拆迁该公司承包了一所小学的旧房子的拆迁项目,马担任项目经理,负责房屋拆迁项目中的墙体拆迁项目。马邀请了包括刘和张在内的12人参加,并同意工资为每天40元。刘和张分别为组长和副组长。2007年1月6日,张被掉落的砖头砸伤,马代表拆迁公司进行了营救和慰问。出院后,张失去了部分劳动能力。4月2日,张某要求房屋拆迁公司按照工伤标准承担相应费用,但未能如愿。张某依法向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上诉后,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张某为工伤,并于4月20日确认为工伤。4月2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认定作出裁决,要求拆迁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月30日,拆除公司与刘和张之间存在工程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拆迁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理由是张在审判期间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合议庭对原告拆迁公司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异议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应暂停审判,“如果雇员或其直系亲属或雇主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认定工伤的决定不满意,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工伤认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4月20日起,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60日内(6月19日),依照法律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有权获得救济,且张某对工伤认定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尽管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了相应的裁决,但双方当事人的救济权并未消灭。因此,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生效之前,法院应依法裁定暂停审判
    

第二种观点是,审判可以继续
    

尽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张的工伤认定书生效前作出了要求拆迁公司承担责任的裁决,但存在缺陷,不影响法院继续审理案件。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在明确告知原告和被告工伤认定书的效力后,原告和被告明确表示不申请行政复议,法院应继续审理此案。根据《工伤认定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性处分权。如果双方在法院明确通知后明确放弃行使,则应尊重双方的意愿。当事人不按照规定的救济方式接受工伤认定的,推定行政机关认定成立。当事人对民事诉讼中工伤认定的异议,只是法院在证据可采性方面的认定。因此,对工伤认定的异议是对证据的异议,而不是程序上的障碍
    

其次,法院应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中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目的是赋予法院进一步审查劳动争议的权力,并根据法院确定的案件事实做出支持或不支持原裁决的独立判决。张某的工伤认定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法院而言,它只具有普通证据的效力。也就是说,无论工伤认定书是否正式生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都要依法进行复审。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确实不适当的,可以不予受理,并以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处理依据。在本案中,原告未通过法律途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但在拒绝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框架内,对工伤认定结果提出异议,这并不影响法院在确定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综合审判中支持或更改仲裁裁决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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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4:5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