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辆事故受伤的人员应被认定为工伤。在1996年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工伤的认定仅限于在规定的时间和必要的上下班路线上对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无个人责任或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人员。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此类限制,即只要你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无论你是否有规定的时间、必要的路线或责任,你都应被认定为工伤。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事故受伤;(2)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场所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最后工作时因事故受伤;(3)遭受暴力(四)患职业病;(五)因工负伤或者因工失踪;(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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