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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拒不办理失业登记的单位赔偿损失
释义

此外,为了报复屠某,该公司连续四个月故意不将屠某的档案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办理失业登记。因此,杜先生在今年6月至7月期间只领取了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因此,Tu要求公司赔偿他在今年2月至5月的四个月内未能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这个数字要求合理吗?一些法律分析人士认为,公司首先应该对Tu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还指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并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公司在4个月内没有为Tu办理相关手续,这显然与之相反
    

其次,公司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Tu的损失。《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Tu可以在失业后6个月内领取失业保险金,而Tu实际上只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毫无疑问,失业登记日后前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已经丢失,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知道,拒绝为Tu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将直接导致Tu失业保险福利的损失。然而,出于报复,在屠的一再要求下,该公司仍然我行我素,任由损失发生。主观恶意十分明显,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法》第6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自然包括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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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