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是什么?第一个谈判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其次是调解程序。这里的调解程序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在本单位调解劳动争议的程序。调解程序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但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特别是对于仍希望在原单位工作的员工而言,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首选步骤。第三是仲裁程序。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情节复杂需要延长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第四是诉讼。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期限为六个月,特别复杂的案件可经司法委员会批准延长。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可以重新上诉。第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必须由当事人执行。需要强调的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未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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