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工怀孕后可以要求转岗吗 |
释义 |
女工在从事禁忌工作时,怀孕后是否可以要求调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她们可以要求调职 :“怀孕期间,本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止劳动,不得超过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对于不能胜任原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减少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中国法律对怀孕女工有许多特殊的法律保护规定,概括如下: I。工作中的特殊保护 雇主不得安排怀孕女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怀孕期间禁止的劳动。如果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女职工可以根据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适合从事原工作的证明,要求单位调整岗位。《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条例》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不得从事原工作禁止从事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苯胺作业;在制药行业从事抗癌药物和己烯雌酚的生产;工作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辐射防护条例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工土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类为II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全身振动大的工作环境;在工作中经常弯腰、爬上和蹲下 怀孕女工有权要求更换适合孕妇的工作。在中国,几乎所有的工作领域都有女性。女性怀孕后,一些职位不再适合。例如,实施“三班制”工作不适合孕妇在后期继续实施“三班制”工作时间模式;如果您从事的是高活动强度或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您需要调整活动强度相对较低的工作;从事可能直接接触油漆、化学工业和其他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的工作的人员应予以更换。所有用人单位应在其能力范围内为符合孕妇生理要求的孕妇转岗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使用,不得从事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不得频繁攀爬、弯曲、攀爬,起重、蹲下等易导致早产、异常胎儿流产的操作。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县(市、区)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合适的劳动;有定额考核的工种,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如果确实难以上班,且工作许可证经单位批准,产前假可休60天。休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的80% II。工作时间的特殊保护 雇主不得安排怀孕女性员工加班或上夜班(即从当天22:00工作或工作到次日6:00)。用人单位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夜班的,女职工可以拒绝。对于怀孕超过28周的女性员工,除了每天正常的午休时间外,雇主还应每天多休息一小时。休息时间的特殊保护例如,怀孕女性员工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但是,这种产前假需要得到该股的批准。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日内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包括怀孕12周内的初诊)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IV.劳动合同终止和用人单位对下岗职工的特殊保护 不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终止怀孕女性员工的劳动合同,也不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以裁员的形式终止怀孕女性员工的劳动合同。一些雇主为了自身利益,一旦发现女性雇员怀孕,就会以各种理由解雇或解雇她们。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也同意在几年内不怀孕,甚至不谈恋爱和结婚。几年前,一个大学毕业生被商务部录用。女大学生毕业后结婚怀孕。商务部发现这种情况后,立即辞退被录取的大学毕业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为由解雇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母乳喂养等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如果女性雇员怀孕、分娩或哺乳,雇主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有用人单位。怀孕女性员工不仅在劳动合同的雇佣期内不得终止合同,而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有权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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