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54万元的索赔因缺乏诚信而被驳回 |
释义 |
Jing于2008年11月19日在上海加入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担任中国区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在中国的业务发展和人事管理。2010年7月23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10年8月10日,a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公司支付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工资的两倍33万元;2、公司支付违约金12万元;3.2008年至2010年,公司支付了30天的年假工资9万元,共计54万元,根据一项诉讼,在其任职期间,公司未与签订劳动合同,其月薪标准为3万元/月。公司应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的两倍,共计33万元,为期11个月。2010年7月23日,公司通知保安不准自己进入办公室,这属于公司非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我已经工作了一年半,因此我应该支付相当于四个月工资的12万元赔偿金。他在工作期间从未享受过年假,因此,公司还应将年假工资折算为9万元 公司委托上海嘉鲁巴会计师事务所李鹏律师答复说: 1.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在职期间,他是该公司在中国的经理,也是中国的最高职位。在职期间,负责员工招聘、薪资审核、薪资发放、绩效考核、休假管理、离职审批等人事管理工作。2008年底,景先生亲自安排并主持公司所有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董事会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严重失职和重大过失。根据一项请求,2009年8月10日之前的双倍工资已超过法定限制,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对此,公司提供了一封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证明公司的上述主张有事实依据 2.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本案未被公司驳回。公司没有在2010年7月23日终止劳动合同,也没有通知保安不允许Jing进入办公室。当公司调查他涉嫌占用员工工资时,他擅自离开,不辞而别 3.年假工资折算: Jing作为经理和中国最高职位,有权独立安排年假,而且公司不进行考勤,工作时间完全由Jing控制。因此,Jing有义务安排自己的年假。因自身原因未能安排的,视为放弃,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年假工资。否则,当公司无法掌握其出勤情况时支付其年假工资是不公平的 [仲裁裁决]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 1.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申请人成立于11月19日,2008年。因此,在2008年12月19日之前支付两倍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受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应于12月20日起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08.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已将2009年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告知申请人,并履行了诚信协商的义务。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并参与了2009年全体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有较高的理解度。申请人声称劳动合同应由总经理签订,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被拒绝的事实。除2009年未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外,被申请人未与被申请人签订其他劳动合同。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双倍工资33万元的请求不被支持 2.劳动合同终止赔偿:申请人声称被申请人于2010年7月23日口头终止了与他的劳动关系,而且只提供了保安刘发的手机短信。被申请人不承认发件人的身份以及短信内容的真实性。申请人未就手机短信的有效性提供进一步证据,短信内容未明确反映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因此,协会难以接受被申请人提出的终止事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2万元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由于申请人所声称的事实不成立,协会不予支持 3.关于应休但不应休的年假工资:申请人于2008年11月19日进入被申请人,并于2009年11月18日工作了一年,开始依法享受年假。累计工龄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依法享受每年10天的年假。因此,申请人可按剩余日历天数享受2009年1天的年假,2010年10天的年假。申请人应了解被申请人离开高级管理部门时的年假流程,工作范围涉及人事工作。被申请人声称,申请人有权安排其他员工及其自己的年假。申请人否认这一事实,并声称其年假应由被告安排,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上级主管请假的申请被驳回。因此,本会不支持年假工资的想法。总之,申请人的三项请求均被驳回。 对于仲裁,不支持未休年假人员的工资折算,即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工资的两倍。因为一个人负责人事管理,他不能从自己的管理失职中获益 审案的仲裁员准确、全面地掌握了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更好地平衡了双方的利益。本案裁决后,虽然劳动者向法院起诉,但在庭审阶段,双方在仲裁裁决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成功解决了所有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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