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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54万元的索赔因缺乏诚信而被驳回
释义

Jing于2008年11月19日在上海加入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担任中国区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在中国的业务发展和人事管理。2010年7月23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10年8月10日,a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公司支付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工资的两倍33万元;2、公司支付违约金12万元;3.2008年至2010年,公司支付了30天的年假工资9万元,共计54万元,根据一项诉讼,在其任职期间,公司未与签订劳动合同,其月薪标准为3万元/月。公司应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的两倍,共计33万元,为期11个月。2010年7月23日,公司通知保安不准自己进入办公室,这属于公司非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我已经工作了一年半,因此我应该支付相当于四个月工资的12万元赔偿金。他在工作期间从未享受过年假,因此,公司还应将年假工资折算为9万元
    

公司委托上海嘉鲁巴会计师事务所李鹏律师答复说:
    

1.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在职期间,他是该公司在中国的经理,也是中国的最高职位。在职期间,负责员工招聘、薪资审核、薪资发放、绩效考核、休假管理、离职审批等人事管理工作。2008年底,景先生亲自安排并主持公司所有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董事会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严重失职和重大过失。根据一项请求,2009年8月10日之前的双倍工资已超过法定限制,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对此,公司提供了一封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证明公司的上述主张有事实依据
    

2.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本案未被公司驳回。公司没有在2010年7月23日终止劳动合同,也没有通知保安不允许Jing进入办公室。当公司调查他涉嫌占用员工工资时,他擅自离开,不辞而别
    

3.年假工资折算:
    

Jing作为经理和中国最高职位,有权独立安排年假,而且公司不进行考勤,工作时间完全由Jing控制。因此,Jing有义务安排自己的年假。因自身原因未能安排的,视为放弃,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年假工资。否则,当公司无法掌握其出勤情况时支付其年假工资是不公平的
    

[仲裁裁决]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
    

1.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申请人成立于11月19日,2008年。因此,在2008年12月19日之前支付两倍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受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应于12月20日起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08.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已将2009年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告知申请人,并履行了诚信协商的义务。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并参与了2009年全体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有较高的理解度。申请人声称劳动合同应由总经理签订,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被拒绝的事实。除2009年未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外,被申请人未与被申请人签订其他劳动合同。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双倍工资33万元的请求不被支持
    

2.劳动合同终止赔偿:申请人声称被申请人于2010年7月23日口头终止了与他的劳动关系,而且只提供了保安刘发的手机短信。被申请人不承认发件人的身份以及短信内容的真实性。申请人未就手机短信的有效性提供进一步证据,短信内容未明确反映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因此,协会难以接受被申请人提出的终止事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2万元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由于申请人所声称的事实不成立,协会不予支持
    

3.关于应休但不应休的年假工资:申请人于2008年11月19日进入被申请人,并于2009年11月18日工作了一年,开始依法享受年假。累计工龄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依法享受每年10天的年假。因此,申请人可按剩余日历天数享受2009年1天的年假,2010年10天的年假。申请人应了解被申请人离开高级管理部门时的年假流程,工作范围涉及人事工作。被申请人声称,申请人有权安排其他员工及其自己的年假。申请人否认这一事实,并声称其年假应由被告安排,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上级主管请假的申请被驳回。因此,本会不支持年假工资的想法。总之,申请人的三项请求均被驳回。
    [律师分析]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总经理,人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事管理的企业高管多次向公司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这个案例就是一个例子。作为中国的经理,Jing负责中国的所有运营和人事管理职责,具有企业经理和员工的双重属性。作为企业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涵盖员工招聘、入职、劳动合同签订、培训、考核乃至辞职的全过程。他应该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并且应该比企业其他管理人员更清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景某未能积极促使企业与自己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可视为严重失职,也可视为景某在未签订劳动合同中的重大过失。无论过失是故意还是过失,企业均不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的两倍。否则,让工人从严重失职和重大失误中获利,就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与此同时,将鼓励更多高管利用职权故意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这违反了诚信原则。当然,高级管理人员也具有工人的属性。如果高级管理人员有证据证明他们已明确要求雇主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但雇主拒绝签署,则仍可以对雇主处以双倍工资的处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严重失职或重大过失
    

对于仲裁,不支持未休年假人员的工资折算,即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工资的两倍。因为一个人负责人事管理,他不能从自己的管理失职中获益
    

审案的仲裁员准确、全面地掌握了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更好地平衡了双方的利益。本案裁决后,虽然劳动者向法院起诉,但在庭审阶段,双方在仲裁裁决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成功解决了所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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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5: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