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如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设立,布局合理,适应实际需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多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各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或者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重大事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有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正廉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过法官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四)律师执业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劳动争议的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变更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雇主所在地。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也可以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仲裁活动 以上是lyba.com为帮助有需要的人而编写的资料的全部内容。如果您的情况复杂或有其他问题,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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