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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确定首席仲裁员的方式有哪些
释义

首席仲裁员的选择
    

中国《仲裁法》规定了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两种确定方法:
    

首先,应由双方共同选定。如果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应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首席仲裁员。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方当事人在将争议提交仲裁时的利益和立场不同,往往难以就首席仲裁员的选择达成共识。事实上,首席仲裁员一般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任命,这很难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仲裁制度中的优势。此外,仲裁委员会主席负责任命仲裁案实质性问题的决策者和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是实现仲裁公正的主要决定因素,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存在很大程度的黑箱操作
    

为了确保仲裁的公平性,充分体现仲裁的自主性原则,有必要在仲裁规则中细化和明确联合选择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具体程序。如果由双方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双方应首先通过直接谈判来考虑选择。这种方法相对较快,但由于上述原因,也很难做到;第二,双方应从仲裁员名单中分别选出5至8人担任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并按顺序排列,然后提交仲裁机构秘书处,从双方间接列出的名单(按顺序指定)中选择双方共同指定的仲裁员;最后,如果前两种方法都无法尝试,双方可委托其选定的仲裁员确定首席仲裁员,由此形成的仲裁庭具有最强的亲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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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4:4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