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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二次起诉离婚要注意什么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自愿并妥善处理了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应当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如果关系破裂,调解无效,离婚应准予
    (1)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
    (2)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经反复教育后未改变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五)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同意,第三十四条除军人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有重大过错外,丈夫不得提出离婚。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妇女提出的离婚,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男子提出的离婚,不受此限制,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得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无论离婚后是否由父母直接抚养,父母仍然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处于哺乳期的子女应当与哺乳期的母亲一起抚养。因哺乳后子女抚养权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离婚后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另一方应承担一方抚养子女的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费用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商定;如果协议失败,第三十八条离婚后,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失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对方。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有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离婚时另一方应当赔偿。
    第四十一条,夫妻共同生活的原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共有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共有财产归各方所有的,双方应当约定清偿;第四十二条离婚期间,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措施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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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