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真的,因为它太绝对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确实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但是,企业履行了诚实信用义务后,用人单位可以免除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如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协商义务,劳动者是否拒绝签订合同等。用人单位履行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除特殊情况外,对部分负有特殊义务的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他们一般免除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如总经理、总裁、首席执行官、人事经理、人事总监等人力资源专员。因上述人力资源主管或主要负责人利用自身工作或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隐瞒书面劳动合同等恶劣手段,故意制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假象,使用单位无法提供已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企业高管以此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我们认为,虽然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原件,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当事人应当及时补充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履行诚实信用义务,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拒不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实际工作期间支付劳动者相应的报酬,但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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