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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笔名侵权有哪些特点
释义

【为您推荐】工伤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征地拆迁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等书面作品侵权案件越来越多,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最常见的是假冒伪劣作品侵权。要理解这一点,首先要了解制假侵权书面作品的特点和构成要件。接下来,让我详细地回答一下
    书面作品假名侵权的特点是什么笔名又称假名,是指侵权人滥用姓名权或者更名权,通过更名逃避法律制裁,以著名作家或者畅销书的名义或者署名发表作品,这些作品往往是伪劣作品,为牟取名誉而实施的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假冒侵权是近年来著作权领域出现的一种新的侵权形式,且愈演愈烈。假冒侵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形式合法性。从签名的形式特征来看,伪造似乎并不侵犯其他作者的权利,因为在伪造侵权行为中,伪造者在特定作品上签名的姓名是作者本人通过法定程序注册或者变更的姓名。从姓名权的角度看,行为人通过法定程序登记、变更姓名或者取得他人姓名使用权是合法的。例如,在署名权的形式上,行为人(作者或著作权人)以经法定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名称发表作品,也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它与未经许可以他人名义出版、复制、销售作品的署名盗用有着根本的区别。注册或者变更姓名,取得他人姓名使用权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适当行使姓名权或者变更姓名,而是利用名人效应,利用知名作家的署名搭便车,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和特定社会地位,达到非法占有作品市场的目的3.侵权客体的特殊性。制假侵权的对象无一例外是知名作家、知名作家、畅销书作家(以下简称知名作家)的署名。这是因为知名作家的署名具有普通作家所不具备的社会声誉和市场影响力。只有出版、复制、销售知名作家署名的作品,才能给侵权人带来最大的经济利益,谋取正常手段和程序无法获得的非法利益和社会地位
    4.行为隐瞒。与他人盗用署名、混淆姓名、粘贴、将合作作品单独署名相比,假冒侵权人所采取的侵权手段一般都比较隐蔽
    假冒侵权的实质是滥用出版权、出版权,以某一未知主体的名义或签名(与知名作家的名义或签名完全相同)复制和出售作品。可以说形式多种多样,手段相当隐蔽,其社会危害性很大。它损害了读者利益,扰乱了版权市场的正常秩序,侵害了知名作家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作为一种新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假冒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假冒对著名作家造成的人身、财产的物质损害,其中包括:(1)著名作家财产的流失,即假冒伪劣作品占据了著名作家的市场空间;或者因为虚假作品泛滥,知名作家的社会声誉降低,知名作家的读者群减少;或者使出版者不再与著名作家合作,从而侵害冒名作家的经济利益;(2)著名作家精神的丧失,即虚假作品的泛滥,降低了著名作家的社会形象,造成社会和读者对著名作家的负面评价,给著名作家带来精神上的痛苦。比如,由于假冒作品质量低劣,损害了假冒作家的声誉,减少了消费者群体,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和批评;另一个例子是冒充行为引起的作家之间的矛盾和误解。由此,有学者认为冒名顶替者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这似乎是合理的。作者不同意这一点。毕竟被告的姓名与假冒作品有关联,因此在法律上认定署名纠纷的性质更具说服力
    (2)侵权的对象是知名作家或畅销作家p>

从行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假冒侵权的客体无一例外是知名作家的署名,这是假冒侵权的最大特点。因此,对知名作家和知名作品的判断和认定,成为认定假冒侵权的重要依据。一般认为,判断和认定知名作家和作品的基本依据是:(1)特定领域的读者和社会受众对作家和作品的名称有较高的认识。这是知名度和畅销度作品的重要标准。在这里,特定领域的读者和社会受众是指社会上特定作家作品的读者、某一学科的专业人士和作品的发行者。造假侵权的知名度仅限于某一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较高的作家的姓名、化名或其他命名方式。(2)作家创作的作品影响广泛。作家只有通过广泛的影响力,才能扩大影响力,为公众所认识和接受,为公众所熟知。名气往往与作品的质量有关,而与数量无关。许多作家因为一部作品而成名(3)一定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的限制。知名作家作品的影响力往往是全国性的,甚至是全球性的,可以超越时间限制,发挥持久的影响力。但一些畅销作家的作品只有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才有辉煌的成就和巨大的市场空间。那么,这些作家也可以在特定的时空中被认定为知名作家,从而成为侵权的对象
    (3)隐性外部冒充是一种侵权行为,必须以一定的外部形式表现出来。与一般的著作权侵权相比,假冒侵权具有典型的隐蔽性。一般来说,隐性外部冒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1)侵权人在作品上署名,与著名作家署名完全一致,作品公开发表并广泛发行;(2)选材、故事情节等,侵权人作品的叙事方式、作品风格甚至装帧设计都与著名作家的作品非常相似。(3)侵权人没有义务说明和告知真实性,这一特定署名的可辨认性和意义(因为它与著名作家完全相同)
    

(4)在书的内容介绍中,侵权人往往有许多与作品无关的陈述和说明,严重误导读者。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都与著名作家的名字和作品风格有关。其目的是进一步消除读者的盗版嫌疑,促使读者在阅读假冒作品之前先阅读,将其误认为是知名作家的作品或新作品,从而毫不犹豫地购买该作品
    (4)假冒故意是假冒侵权的主观因素。如上所述,造假侵权的实质是利用不明特定主体的姓名或者署名(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者署名完全相同)滥用发表、发表、复制、销售作品的权利。造假的意图主要表现为更名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名称的不正当目的,因为更名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名称的目的不是为了正当合法地行使名称使用权,为了产生与知名作家出版、出版、复制、销售其作品同等的社会效果和市场影响力,必须看清姓名与知名作家姓名或署名的同一性。造假者追求的是与知名作家一样的社会效果和市场影响力,他们的作品在出版、出版、复制、销售等方面一直存在着意向主义与理想主义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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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9: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