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笔名侵权有哪些特点 |
释义 |
【为您推荐】工伤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征地拆迁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等书面作品侵权案件越来越多,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最常见的是假冒伪劣作品侵权。要理解这一点,首先要了解制假侵权书面作品的特点和构成要件。接下来,让我详细地回答一下 1、形式合法性。从签名的形式特征来看,伪造似乎并不侵犯其他作者的权利,因为在伪造侵权行为中,伪造者在特定作品上签名的姓名是作者本人通过法定程序注册或者变更的姓名。从姓名权的角度看,行为人通过法定程序登记、变更姓名或者取得他人姓名使用权是合法的。例如,在署名权的形式上,行为人(作者或著作权人)以经法定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名称发表作品,也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它与未经许可以他人名义出版、复制、销售作品的署名盗用有着根本的区别。注册或者变更姓名,取得他人姓名使用权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适当行使姓名权或者变更姓名,而是利用名人效应,利用知名作家的署名搭便车,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和特定社会地位,达到非法占有作品市场的目的3.侵权客体的特殊性。制假侵权的对象无一例外是知名作家、知名作家、畅销书作家(以下简称知名作家)的署名。这是因为知名作家的署名具有普通作家所不具备的社会声誉和市场影响力。只有出版、复制、销售知名作家署名的作品,才能给侵权人带来最大的经济利益,谋取正常手段和程序无法获得的非法利益和社会地位 从行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假冒侵权的客体无一例外是知名作家的署名,这是假冒侵权的最大特点。因此,对知名作家和知名作品的判断和认定,成为认定假冒侵权的重要依据。一般认为,判断和认定知名作家和作品的基本依据是:(1)特定领域的读者和社会受众对作家和作品的名称有较高的认识。这是知名度和畅销度作品的重要标准。在这里,特定领域的读者和社会受众是指社会上特定作家作品的读者、某一学科的专业人士和作品的发行者。造假侵权的知名度仅限于某一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较高的作家的姓名、化名或其他命名方式。(2)作家创作的作品影响广泛。作家只有通过广泛的影响力,才能扩大影响力,为公众所认识和接受,为公众所熟知。名气往往与作品的质量有关,而与数量无关。许多作家因为一部作品而成名(3)一定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的限制。知名作家作品的影响力往往是全国性的,甚至是全球性的,可以超越时间限制,发挥持久的影响力。但一些畅销作家的作品只有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才有辉煌的成就和巨大的市场空间。那么,这些作家也可以在特定的时空中被认定为知名作家,从而成为侵权的对象 (4)在书的内容介绍中,侵权人往往有许多与作品无关的陈述和说明,严重误导读者。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都与著名作家的名字和作品风格有关。其目的是进一步消除读者的盗版嫌疑,促使读者在阅读假冒作品之前先阅读,将其误认为是知名作家的作品或新作品,从而毫不犹豫地购买该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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