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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以拿工资逃跑罪判处该男子六个月监禁
释义

案情简介:2014年8月,浙江人周某看好古田镇及周边地区丰富的竹资源,租用当地一家企业的厂房和设备,开始生产竹半成品,并雇佣赖某、黄某、熊某等12名工人参与生产,但车间经济效益不佳
    

2014年12月,周某在没有合理解释和安排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下,秘密离开古田镇。从8月到11月,这12名没有拿到工资的工人多次给周某打电话,但都没有成功。2015年1月,接到职工维权投诉后,周某手机直接关机,上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于2015年6月对周某下达了整改指令,但周某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职工工资,8月24日,2015年8月26日,周某被建瓯市公安局逮捕,上杭区公安局刑拘,到案后,周某向全体职工支付了113980元,得到了职工的谅解和法院的审理判决:,法院认为,周某采取隐瞒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周某在提起公诉前已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他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恶意拖欠12名职工工资11万余元,被上杭法院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逃匿或者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但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拖欠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应调查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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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9:36:39